June 12 00:48~01:27
上禮拜六上課的時候,有一位學員問了一個有趣的問題。
學員甲:我帶了一個約5-6的團隊,我們接了一個外部客戶的案子。在這個案子之中,客戶有指派一位專人,跟我們解釋需求。這個人會決定story的優先順序,也會來參加sprint review meeting。這樣這個客戶端所指派的人可以算是我們的Product Owner嗎?
Teddy:這個人有寫story嗎?
學員甲:沒有耶,是我跟他訪談需求,由我來寫story。
Teddy:那他會來參加sprint planning meeting嗎?
學員甲:會。
Teddy:如果專案失敗,他會負起全責嗎?
學員甲:嗯,不會耶。如果專案失敗,是我要負責…Orz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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鄉民們請猜一下,Product Owner是「那個人」還是「學員甲」?
在這個例子中,學員甲跟「那個人」都扮演了若干Product Owner的角色。「那個人」做了Product Owner大部分該做的事,例如(在腦子裏面)定義需求、決定story優先順序、參加sprint review meeting並決定是否接受團隊所完成的story。但是,「那個人」並沒有動手撰寫需求。這一點還好,但是最後案子成敗並非由「那個人」一兼扛起,而是學員甲的責任。
Teddy覺得,這是一個「沒有Product Owner」的專案。如果勉強要算,Teddy覺得學員甲比較像是Product Owner,而「那個人」是一個很熱心的客戶代表,願意直接來參與專案,因此減輕或是削弱「學員甲」扮演Product Owner的負擔。姑且先不論「學員甲」到底可以不可同時扮演ScrumMaster與Product Owner,但是一個沒有「明確指明Product Owner」的專案是很危險的。為什麼?
- 「學員甲」內心可能會認為,需求都是「那個人」決定的,但最後案子成敗卻要他來扛。這樣公平嗎?
- 「那個人」內心可能會想,我只是好心來幫忙,專案萬一失敗當然不是我的責任啊。
結論就是:大家都有責任,也都沒有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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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所謂「名不正則言不順」。Scrum專案成立時,誰是Product Owner,誰是ScrumMaster,誰是Team(Developer),這三種角色一定要明確定義清楚。總不能等案子失敗了,再來找人扛下Product Owner的責任。那就變成找代罪羔羊的遊戲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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友藏內心獨白:雨好大,人好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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